优惠政策
(1)凡国家赋予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可不折不扣落实。
(2)根据项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一厂一策”和“特事特办”灵活的方式,在项目审批,建设、土地、财政扶持等诸多方面给户更大的优惠。
(3)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纤审批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鼓励类的外资企业,在5年减免税期满后,还可延长3午减半征收所得税。
(4)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项目认定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属开发区财政收入的部分,由开发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该项目予以扶持。
(5)凡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留成部分,但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将返还的资金全部退还同级财政。
(6)对为开发区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