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为市委政府分忧         下为人民群众解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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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全市民政工作的政策,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市级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市双拥工作领导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上报灾情,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八)建立、健全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九)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行政管理工作,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全市福利企业审核报批和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的监督落实。
    (十)负责全市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的发行销售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及资助项目审批工作,负责报省资助项目审核上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指导全市城市社区服务和建设工作,以及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
    (十三)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承办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地名管理以及地名标志和图书资料的收集、编撰、审核工作,向社会提供标准地名;负责与邻市(地)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协调、指导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五)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六)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八)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九)指导全市基层民政组织建设和民政系统干部培训、教育、表彰工作。
    (二十)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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