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为市委政府分忧 下为人民群众解愁
市民政局设七个科(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挂忻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 (三)优待抚恤科 (四)安置科(挂忻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 (五)救灾救济科(挂忻州市抗灾救灾领导组办公室牌子)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七)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挂忻州市社区建设办公室牌子) 设纪检组(监察室)
(一)办公室(机关党委)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并进行督查督办,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新闻宣传、政策信息、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和办公自动化,承办局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负责局机关公务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工作;拟定并监督执行全市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民政事业费、局机关行政经费及局直属单位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统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经营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编制3名,科级职数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二)民间组织管理科(挂忻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社团管理政策和法规的监督与实施;负责全市社团、跨县(市、区)社团的登记和管理;研究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措施和财务、收费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县(市、 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领导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中心的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三)优待抚恤科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政策、规章在全市的落实;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优待,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死亡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对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进行监督落实;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评残、追烈和革命烈士事迹收集整理及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市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四)安置科(挂忻州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牌子)依照《兵役法》,负责全市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城镇退伍军人、荣立二等功和因公因战致残农村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市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负责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和军供站、干休所的管理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五)救灾救济科(挂忻州市抗灾救灾领导组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政策、法规的监督实施; 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救灾捐赠,承担市内外对市人民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统一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研究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六)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指导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政策、法规在全市的实施;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福利机构的管理,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核上报,监督落实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审查监督福利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贷款的落实、使用、归还和项目实施情况;负责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婚姻法》、 《收养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查处违法婚姻。负责各地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工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负责殡葬改革,推行火葬, 改革土葬,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倡导文明节俭新风;指导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流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进行救助管理。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
(七)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挂忻州市社区建设办公室牌子)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山西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负责行政区划及地名管理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编制县改市、乡改镇预测与规划;审核上报乡镇一级以上(含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承办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和标准化处理;负责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负责地名档案的收集、整理、更新和保存。研究拟定全市社区建设规划并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 编制2名,科级职数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