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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镇 居 民 最低生活保障 |
具有忻州市常住户口的城区居民点(含下岗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30元的,按有关的规定,每月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救助费。 (承办:低保办
电话:203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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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请城市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凡中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须由户主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证件及复印件;
(2)、家庭中的在职在册职工、离退休等人员要提供单位及劳动、经贸部门出具的经济收入证明。各企业工会组织要对本企业申请城市低保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如实的严格把关,并张榜公示名单;
(3)、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有多个子女的要提供所有子女的收入情况及经济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经济收入状况证明;
(5)、户口转走、正在就读的国家统招大、中专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
(6)、凡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注意纸张的统一、整洁、以便建档和管理;
(7)、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
(承办:低保办
电话:2032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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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五保供养 |
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采取敬老院集中供养,村组分散供养及亲属包养的形式,予以五保供养(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五保粮款实行乡筹乡管。 (承办:救灾救济科
电话:2031560) |
| 农村灾民服务 |
(1)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受灾户,经核查后,对其中无自救能力的特困户,按规定给予救济。
(2)对生活有困难,但有生产自救能力的受灾户,由当地政府组织、民政部门协助组织多种形式的生产自救活动,以增加灾民收入,缓解生活困难。 (承办:救灾救济科
电话:2031560) |
| 婚姻登记 |
婚姻当事人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双方之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结婚登记,每对全国统一标准收取元证件工本费。 离婚登记,当事人手续齐备,经调解无效后再立即办理。 (承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电话:3039314) |
| 收养登记 |
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能力的公民,本人愿意收养十四周岁以下的弃婴和儿童,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捡拾人捡拾弃婴的经过证明材料及弃婴发现地派出所出具的弃婴证明等,办理收养登记。 (承办: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电话:
电话:3039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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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 优待抚恤 |
(1)对农村义务兵家属普遍给予统筹优待, (2)优待金为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90%以上。 (3)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定期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对在乡老复员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元。 (承办:优抚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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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定抚、定补
的对象、条件及
申办程序 |
享受定抚的对象及条件: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符合下列条件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
2、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3、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必须依靠军人生前供养的。
享受定补的对象及条件: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
1、孤寡的;
2、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
3、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
享受定抚、定补的办理程序:
本人书面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人民政府审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
(承办:优抚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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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负责评残
的对象: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以前退出现役的军人;
(二)参战民兵民工、参加县级以上人武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四)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
(五)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
(承办:优抚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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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包括新评、
补评、调整等级)
手续和审批程序: |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做出残情鉴定。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地(市)民政部门审查。
(四)地(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上报的《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批。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
(承办:优抚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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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 接收安置 |
审查接收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的退伍军人档案。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采取退伍军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热点单位考试择优录用,指令性分配及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妥善安置。积极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 (承办:安置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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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安置对象
条件送审材料
及审批程序 |
对象条件:
1、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参加工作且属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复工复职;
2、经省安办集中接收审查的志愿兵;
3、退伍义务兵原是农村户口的但符合下列条件之—的: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或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者;
(2)、在服役期因战、因公致残的并被评为。二、三等伤残军人者;
(3)、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者。
送审材料;
城镇安置分配工作的退伍义务兵由市、地区安置部门逐县(市、区)逐人审查档案及有关材料。
1、城镇退伍。义务兵。县(市)安办在审查应有的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退伍证、本人档案、户口本等证件的基础上,填写“城镇退伍军人安置登记表”携退伍军人档案,由县(市)安置办一并上报市审查,并经承办人签字盖章;
2、农村户口符合在城镇安置的:
(1)家庭.住址变迁的需要父母一方的变迁的文件依据,户口迁移证,已转入城市户口和单位证明。
(2)二等功的需要立功奖章、立功受奖证书、奖励、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
(3)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需要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登记表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对上述三种情况由本人写出申请,县(市)安办填写一式四份审批表,经主管局长签字、盖章同城镇人员一同上报市、地集中审查办理。
(承办:安置科
电话:3039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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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 及无军籍职工安置 |
对按政策规定应当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及无军籍职工,办理接收手续,妥善予以安置。认真落实“两个待遇”,丰富军休人员的精神文化生活。努力为老同志办实事、办好事,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承办:安置科
电话:3141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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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地方政府
安置的军队离
退休干部必须
具备的手续及
接收程序 |
1、必须持有山西省安置办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
2、必须持有部队师以上单位开具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介绍信、存根(即三联单);
3、档案材料必须齐全,档案中必须要有:
(1)离(退)休命令,离(退)休审批报告表;
(2)最后一次任职,调节的审批报告表;
(3)更改入伍或参加工作时间的作免机关批件;
(4)有政治或历史遗留问题的,档案材料中有结论;
(5)享受护卫理费的;有审批件;
(6)党员有《党员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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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 |
一、审批事项:市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批、登记。
二、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三、提供材料 1、筹备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验资报告;4、场所使用权证明;5、章程草案;6、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审批时限: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曰起30曰内,作出准予成立或不准成立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1、登记费100元/每件 2、公告费400元/每件 3、变更费40元/每件
六、服务承诺:文明、廉洁、热情、高效
(承办:民间组织管理科
电话:380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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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设立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四、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申请费10元/每件,登记费40元/每件,变更费20元/每件。
(承办:民间组织管理科
电话:380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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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对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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