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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到上拨救灾款15日之内会同财政局下拨各县(市、区),做到公平、公正。对救灾款使用中的优亲厚友、挤占挪用、平均分配等违纪行为严肃查处。 二、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做到全员覆盖,严格把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随报随批。接到上拨低保资金后25日内拨付各县(市、区)。 三、对上拨的各类抚恤事业费,接到通知15日内,拟出分配方案,送市财政局会签后下拨各县(市、区),并监督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四、对各县(市、区)报送的"星光计划"项目评审材料,15日内评审终结呈报省民政厅或退还。接到"星光计划"项目资金15日内拨付各县(市、区)。 五、对各县(市、区)民政局报送的评残、追烈材料,15日内审理终结呈报省民政厅或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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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各县(市、区)呈报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审查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审查完毕,省安办计划下达后15日内拟出分配方案,送有关部门会签,按政策规定妥善安置。 七、对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答复(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登记管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对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进行严肃查处。 八、对申请新办福利企业和福利企业技改立项,接到各县(市、区)民政局呈报后,15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并报省民政厅审批。市民政局向全社会保证,在开展民政业务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以权谋私, 坚决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热诚欢迎全社会进行监督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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