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宣传材料之一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有哪些规定?
一、《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已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是取水单位、个人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唯一合法、有效的证件,从1994年7月1日已经开始启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由批准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持证单位或个人按批准取水量额度依法取水,其合法取水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五、申请取水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3、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它文件。
六、取水许可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1、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2、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3、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4、申请理由
5、水源及取水地点
6、取水方式
7、节水措施
8、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七、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自行失效。
水法宣传材料之二
征收水资源费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它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对我省水资源费的征收做了如下规定: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在我省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自行修建、自己管理或几个单位联合兴建、共同管理的水源工程,包括供给生活和生产的水井、机电灌站、引水工程、蓄水工程,都要按取水量的多少,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水资源根据取用水源、地区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我区具体标准如下:
(一)兴建自备水源工程。
1、提取地下水,工业用水每吨0.06元,生活用水每吨0.05元。
2、引用地面水(指河水、泉水),工业用水每吨0.04元,生活用水每吨0.03元。
(二)提取地热水用于医疗、旅游的,每吨0.06元。
(三)引用矿泉水每吨0.06元。
三、水资源费统一由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征收。
四、各单位拥有的自备水源工程(井、渠、站)都必须安装量水设施。用水单位如不及时安装量水设施,则按该工程全天最大提引水量计价征收水资源费。
五、水资源费按月征收,不得拖欠。用水单位无故拒缴或拖欠水资源费者,按每天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者水资源管理单位有权封闭其水源工程。
水法宣传材料之三
违反《水法》哪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追究责任
第一、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
第二、擅自向下游增大排泄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
第三、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的;
第四、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第五、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水工程器材的,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款物的;
第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水法》哪些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应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清除障碍,并处罚款,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引洪、船运物体的,在航道内弃置沉船、设置碍航渔具、种植水植物的行为;
第二、未经批准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的行为;
第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航道内开采矿石,砂金的行为;
第四、违反水法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行为;
第五、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整治河道、航道的行为;
第六、违反水法规定,擅自向下游增大洪涝流量或者阻碍上游洪涝下泄的行为。